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推动实验室安全建设, 维护实验室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安全稳定,学校特聘请专家、教师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并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为充分发挥督导作用,规范督导行为,强化督导责任意识,根据《太湖创意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安全督导的日常管理工作,含督导组的设置、督导职责和权限的设定、督导员的聘任等。
第三条 督导组由九人组成,成员由学校聘任。
第四条 督导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督导工作的整体安排部署、督导工作进程管理、督导工作报告撰写等事宜。
第三章 安全督导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督导,是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需要进行聘任的,专职从事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由具有一定实验室管理经验或长期在一线指导实验教学的在职及退休返聘人员担任。
第六条 督导在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教务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督导由所在二级学院推荐,并征得被聘请人员同意,经教务处考察并确定人选,报学校审批后予以聘任。督导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学校向受聘的安全督导颁发聘书,教务处负责安全督导的管理。督导在聘任期间因个人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教务处终止聘任并及时调整,报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督导聘任条件:
(一)坚持原则,治学严谨,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地方实验室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具有丰富的实验室机电安全、生物安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四)具有高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经历,副高以上职称。
(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善于听取和反映师生员工的意见,敢于负责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
第四章 督导范围和职责
第九条 督导工作范围包括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
第十条 督导职责:
(一)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评估工作,对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实验室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评估。
(二)指导各单位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工作规划等,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监督针对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定期和不定期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各单位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安全检查和随机巡查、暗访,查找安全漏洞,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五)督促指导各单位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
(六)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检查评比。
(七)协助各单位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处理意见。
(八)负责监督其他与实验室安全有关的检查。
第五章 督导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督导具体工作内容:
(一)每年末总结本学期督导工作,并形成督导工作报告。
(二)全面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督导对全校范围内的实验室进行明察暗访,做到全覆盖、无盲点。
(三)巡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通报,由教务处下发整改通知;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在1周内向教务处提交督导报告。
(四)每位督导平均每月检查不少于2个实验室。
(五)督导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逐项检查。检查结果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安全隐患需拍照存档。
(六)所有检查记录、汇总表、督导报告等提交至教务处存档。
(七)每年度对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填写评估报告。
(八)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安全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受邀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安全讲座等。
(九)参与实验室有关安全建设的验收工作,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
第六章 督导酬金与考核
第十二条 督导按学校规定发放酬金,教务处每年对安全督导工作进行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督导给予表彰和奖励,督导必须廉洁自律,对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