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太湖创意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4    点击:86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依据《太湖创意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但不限于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外体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安全责任的追究。涉及到其它方面的安全责任,按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责任人,严格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二章  安全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指直接使用及管理者,如教师、实验员、学生等。

(二)实验室负责人,指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等。

(三)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指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或实验教学的副主任、副院长。

(四)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指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主任、院长。

(五)责任单位,指校内有关实验实训中心、二级学院、部门等。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评优评奖。

(五)责令经济赔偿。

(六)行政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内处分的有关准则和条例执行。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分为实验室安全管理失职行为追究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两类。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失职行为是指因违反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发生未尽职责、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不安全状况及相应后果的情形。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失职行为的处理。

根据未能履行安全职责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三个等级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详见附件1)。追究方式如下:

(一)发生三级安全管理失职行为的,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并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二)发生二级安全管理失职行为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并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三)发生一级安全管理失职行为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并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因违反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善等致使实验室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

根据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后果,分四个等级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及追究(详见附件1)。追究方式如下:

(一)发生四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发生三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警告处分;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发生二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予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生一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若造成人员伤亡的,交由司法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给予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分;给予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警告及以上处分;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按《太湖创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进行相应的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十二条 因个人故意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管理失职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后,按“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安全管理失职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详见附件2),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拟处分建议和相关依据进行认定或鉴定,并对责任认定及事故鉴定意见予以核实,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事故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所在单位。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若责任人对安全责任或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做出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的机构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责任人可向学校纪检办公室提出申诉,纪检办公室受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太湖创意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太湖创意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失职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认定等级

附件2.太湖创意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失职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表



网站首页    |   学校概况    |   组织机构    |   招生就业    |   教育教学    |   学工在线    |   党团建设    |   思政在线    |   财务专栏    |   校企合作
太湖创意职业技术学院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招生就业处电话:0510-85528802 0510-85528805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钱荣路80号   苏ICP备2021057077号-1   邮编:2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