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太湖创意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4    点击:855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避免财产损失,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苏教科〔20191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危险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气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防火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育设施安全管理、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和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实验室所属实验实训中心(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组织、协调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为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该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学校与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每一年签订一次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与其下属单位或个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及其下属单位、个人都应按照责任书的内容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一)校领导职责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人,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承担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2.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领导、协调、督促、检查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5.研究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奖惩事项。

(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逐级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拟订学校年度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

3.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4.组织开展针对全校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5.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6.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网络,落实分级负责制,明确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一)实验实训中心和和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落到实处。

2.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本单位的其它工作统筹安排。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实施本单位日常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

4.掌握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情况,为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明确专人管理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设施和实验室安全标志,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确定本单位每个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明确其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

6.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中指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暂时难以消除的安全隐患,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实验室安全。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

7.负责开展针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8.服从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统一安排,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职责

1.学习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及相关的实验室安全法规。严格遵守并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制止违反本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的行为。

2.负责分管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并建立物品使用与管理台帐(如特种设备、化学危险品、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

3.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负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4.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分管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5.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分管实验室内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技能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第九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者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在实验室上课的教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需根据各类实验室的不同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在申报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施工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完成相关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二)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爆品与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三)各相关实验实训中心和二级学院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危险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分工, 落实责任。

(四)剧毒品、爆炸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应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统一申购,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等方面。从事相关科学研究、教学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4 号)、《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江苏省令第 45 号)等相关规定。

(二)各相关实验实训中心和二级学院应建立生物安全责任体系、实验动物生物安全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等。

(三)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四)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废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

(二)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

(三)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使用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处置。

(二)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水电气安全管理

(一)用水、用电与用气(包括煤气、氢气等)设施必须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及规定规范安装,不得私拉乱接。

(二)操作人员须熟悉所用设施的性能,遵守安全规定,并按正确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用电、用水与用气设施必须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防止触电和煤气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四)所有用电、用水、用气场所须执行“人走水关、人走电关、人走气关”的规定;二十四小时用水、用电及用气的设施, 须有专人值班。

(五)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 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否则须暂停使用。

(六)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七)发现因漏雨、漏水造成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联系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 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二)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其完好性,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防火安全管理

(一)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任课教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遵守防火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

(三)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应制定实验室安全制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对使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等火险隐患较大的设备,应落实岗位操作责任制。

(四)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实验室内严禁使用明火;有易燃、易爆、蒸汽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器设备须符合防爆要求。

(五)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应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六)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实验室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实验人员应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懂得各种基本灭火方法。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从事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检验、报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46 号)等有关规定。

(二)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设备。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空压机及储气罐)、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机动车辆等。

(三)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四)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的操作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后方可操作。

(五)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须做好特种设备的法定检验工作、办理相关使用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其安全运行。建立健全相应安全工作档案,包括使用登记、文件资料、检验检查情况等。

(六)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气源的危险性、易燃、易爆等特性进行分类、固定、隔离以及落实相关的防范措施。

(七)涉及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等事项须由相关资质单位实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

(八)以下五种情形属于禁用之列:

1.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2.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3.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4.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5.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  体育设施安全管理

(一)使用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应执行《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江苏省令第 97 )的有关规定。

(二)体育设施是指室内外体育训练、竞技和健身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备。

(三)体育课教学部是体育设施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体育设施使用、维修、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卫生等管理制度; 并建立责任网络,责任落实到人,保证体育设施完好和使用安全。

(四)体育设施(特别是室外体育设施)发生较大安全隐患时应停止使用,体育课教学部应根据安全隐患性质及时联系相关职能部门解决。

(五)所有体育设施应张贴醒目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须落实安全责任人,且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禁止堆放各类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三)实验室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 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本单位安排专人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须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八)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突发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物资保障等防范措施,提升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并积极宣传、普及一般烧伤、中毒、触电、实验动物传染性疾病感染等突发事故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发生安全事故时,须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二十二条  其它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其它安全管理或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校及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督查。

(二)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 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

(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并组织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有关规定及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且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安全隐患一时无法解决的,须向设备处、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报备,并在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指导下积极进行整改。不整改或出现严重安全隐患问题的实验室,将停止其使用,并予以通报,直至完成整改。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太湖创意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责任追究。对隐瞒不报、拖延上报或歪曲安全事故真相者,也将层层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实训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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